關于印發《南京市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財規〔2024〕2號
江北新區、各區(開發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科創局、科才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南京市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市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市場監管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
南京市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南京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南京市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促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資金。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專項資金納入資金池,實施政策清單和項目清單管理,專款專用。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強化保護、鼓勵運用、支持創新、提升績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區財政和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一)市財政局職責。會同市知識產權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批復專項資金預算;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審核項目資金分配建議并下達資金;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部門開展績效管理。
(二)市知識產權局職責。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報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草案;制定、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審核工作,提出項目資金分配建議;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組織項目驗收;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
(三)區財政局職責。配合區知識產權部門做好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初審工作;及時撥付專項資金;配合區知識產權部門開展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績效管理等工作。
(四)區知識產權部門(科創局、科才局)職責。組織市級項目申報,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開展項目初審;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支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馳名商標保護、知識產權保護載體建設、南京都市圈等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和地理標志培育等。
(二)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利導航載體建設,專利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金融,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等。
(三)知識產權治理能力提升。支持知識產權區域能力提升,知識產權培訓基地建設,高素質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等。
(四)標準化創新。鼓勵開展國際、國家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支持出臺高水平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爭創國家級、省級各類標準創新獎項和試點示范等。
(五)根據全市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安排,支持其他與知識產權發展相關的任務和項目。
第六條?專項資金采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扶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及項目:
(一)同一項目已獲其他市級專項資金支持;
(二)項目單位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三)其他違反規定、不適宜承擔本專項資金項目的行為。
第四章?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八條?市知識產權局每年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具體申報條件、任務、要求等;市財政局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對認定標準清晰、支持對象明確的項目,取消申報環節,推行免申即享方式。
第九條?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區知識產權部門審核后,會同區財政局聯合行文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知識產權局依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擬支持項目資金安排建議,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下達資金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方案實施,嚴禁擅自變更。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區知識產權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區知識產權部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同意后方可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主體、地點發生變更;
(二)主要項目內容、性質發生變化;
(三)項目期延期三個月及以上;
(四)總投資額降低10%及以上;
(五)項目主體發生重大變化,資產和資金賬戶被查封、凍結,出現破產、重整等不利于項目實施的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其他重要變化事項。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中涉企項目在“寧企通”惠企綜合服務平臺開展申報、公示等工作。
第五章?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后,區相關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項目管理要求,及時撥付資金。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如遇下列情況,應取消并繳回補助資金。
(一)項目期延期超過半年;
(二)總投資額降低超過30%;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因項目取消、項目資金收回、企業破產等原因產生的結余資金,結轉超過兩年的資金,按照盤活存量資金的相關規定上繳財政統籌使用。
第六章?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加強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市知識產權局在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草案時同步編制績效目標,與預算草案一同報送市財政局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市知識產權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監控和自評價;市財政局根據全市績效管理工作要求,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條?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結果的運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市知識產權局按相關規定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合規性等負責。對于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原《南京市知識產權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科〔2015〕1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