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業匯算清繳政策關注點,很全很重要!
一、2017年度適用新的企業所
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再擴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
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細化完善
1.適當擴寬外聘研發人員范圍,明確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2.細化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管理規定,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
3. 調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費用的歸集方法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4. 明確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和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口徑。
5. 細化其他相關費用口徑。
6. 明確取得的政府補助后計算加計扣除金額的口徑。
8.明確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沖減研發費用的時點。
9. 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10.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1. 明確委托研發加計扣除口徑。
12. 明確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
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1.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 企業享受上述優惠須取得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企業按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115號)
六、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七、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層級
1.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2. 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八、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九、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結轉扣除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十、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十一、黨組織工作經費稅前扣除
1.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
2.《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