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的這些變化,填報時要注意!
(十八)《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行次
保留:
原《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一、農、林、牧、漁業項目”
“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
“五、實施清潔機制發展項目”
“六、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填報項目大類不變”
放開:
明細項目的填報數量限制,由納稅人根據減免項目會計核算結果逐一填報。
解決以往同類型優惠有多個項目時無法一一填報的問題。
列次
為全面反映優惠項目的基本情況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增加第1列“項目名稱”、第2列“優惠事項名稱”、第3列“優惠方式”、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填報列次。
兩個
明確
1.明確了填報要求,當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0時,不需要填報本表;當項目發生虧損時,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或者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按“0”填報。
2.明確了納稅人在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期間費用時,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