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冊相關問題及程序
一、注冊公司提供材料:
1、各股東身份(自然人為身份證原件、法人股東為有效登記證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
3、企業名稱五至N個(南京+名稱+行業+有限公司);
4、企業經營范圍及股東出資比例;
5、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如租賃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及租賃協議原件)。
注:設董事會、監事會另需材料略
二、公司注冊
名稱預核準→注冊材料申報→領取工商執照→刻章(備案)→開設基本帳戶(開戶核準)→到國稅地稅報道
三、公司的類型有什么區別: 不同的企業類型有著不同的性質和不同的要求.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與創業者距離較近的企業形式有:非公司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其注冊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非公司企業法人:(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人民幣)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它機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二)、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人民幣)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人民幣;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四)、個體工商戶:(對注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五)、私營獨資企業:(對注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六)、私營合伙企業:(對注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6、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備注: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它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四、合伙企業開業、變更、銷注 合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 合伙人應為兩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
3、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4、 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5、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五、設立登記: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書;
7、企業住所證明:租房協議書、產權證明、居改非證明;
8、《指定(委托)書》;
9、從事國家專項規定的行業或經營范圍,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件。
變更登記: 1、《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登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3、 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指定(委托)書》;
5、 根據變更事項,提交相應的文件:
(一) 名稱變更: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 住所變更:需提交租房協議、產權證明、居改非證明;
(三) 變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證明;
(四)變更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書;
(五) 經營范圍變更: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債權債務保證書、完稅證明、印章;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指定(委托)書》;
6、 分支機構已經辦理注銷登記的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開業):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變更):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注銷):受理→審核→準予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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