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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財稅制度 提高治理水平

財稅主體的多樣性決定了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主體目的的復雜性,但最終目的唯有“增進國家每個國民利益或福祉總量”。這既是社會創建財稅制度,進行財稅治理的最終目的,也是判定財稅制度優劣與財稅治理得失成敗的標準。優良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可促進國運的興旺發達,落后的財稅…
財稅主體的多樣性決定了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主體目的的復雜性,但最終目的唯有“增進國家每個國民利益或福祉總量”。這既是社會創建財稅制度,進行財稅治理的最終目的,也是判定財稅制度優劣與財稅治理得失成敗的標準。
優良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可促進國運的興旺發達,落后的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則會加劇國運的衰落。如何發揮財稅在中國式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無疑已成為必須直面的重大國家治理課題。
一、財稅優劣如何影響國運興衰
財稅優劣與國運興衰緊密相關毋庸置疑。那么,財稅優劣如何影響國運興衰,具體機理如何?一方面,就財稅是指公共資金收支活動或過程的數量維度而言,表面看,無疑政府征收的稅與非稅數量越少越好。因為征稅意味著納稅人可自由支配資金或財富的減少,意味著個人或家庭私人產品消費購買力的下降,或者可用于再生產資金的減少,以及創業動機與信心的降低等。但就納稅人交稅是為了從政府那里交換可滿足其公共需求的公共產品,從而最大限度實現人生幸福的目標而言,政府征收的稅與非稅未必越少越好。因為高福利總是由高稅負支撐的,關鍵在于“取之于民”的,能否“用之于民”,特別是能否“用之于民之所需”,即納稅人能否及時、可持續地交換到高性價比、結構合理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實現國民與國家之間基本財稅權利與義務交換的完全平等,非基本財稅權利與義務交換的比例平等。另一方面,就稅與非稅的征收和使用質量而言,也存在一個征收文明度與道德高低的問題,比如征稅用稅是否征得國民同意的問題,是否法治的問題等。毋庸諱言,稅與非稅征收和使用過程越文明,越符合道德價值,越有助于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福祉總量的增進,越有助于國運的興旺與發達。反之,則會加劇國運的凋敝衰落。
但從財稅發揮影響國運興衰之基本途徑——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而言,財稅制度優劣與國運興衰的關系更為緊密,財稅治理與國運興衰的關系相對較弱。即財稅制度越優良,國運越興旺發達;財稅制度越惡劣落后,國運越凋敝衰落。而財稅治理善惡與國運興衰的關系相對較弱。因為財稅治理是指財稅制度規則的執行與保障之活動或過程,財稅治理善惡是以財稅制度優劣為前提的。即財稅制度越優良,財稅治理越可能為善,越有助于國運興旺發達;財稅制度越低劣,財稅治理越可能為惡,越會加劇國運凋敝衰落。這是因為,制度與治理是一種大體與小體、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或者說,二者之間是一種決定性、根本性和全局性與被決定、非根本和非全局性的主次關系。正如有學者所言,“國家治理的中心問題是‘制’與‘治’,即制度與治理。完整的國家治理由‘制’與‘治’共同構成。”質言之,正如北京大學王海明教授所言,因為國家制度是“所謂建構因素是大體,是決定性的、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國家治理或所謂人的因素是小體,是被決定的、非根本的和非全局性的。國家制度的優劣好壞決定國家治理優劣好壞;國家治理的優劣好壞表現國家制度的優劣好壞”。對此,古今政治家和思想家大多人同意,毛澤東認為,“制度決定一個國家走什么方向”。鄧小平反復強調,“制度是決定因素”。一句話,“國家制度是安邦定國之本,國家治理是經國序民之基。”
二、優化財稅的六個重點
推而可知,一是優化財稅制度乃一項系統性的工程。既包含稅制與稅治理論與實踐系統的不斷創新和優化問題,也包含預算制度與預算治理理論和實踐系統的不斷創新與優化問題,更包含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理論與實踐系統的不斷創新和優化問題。要全面充分發揮財稅對國家的積極促進作用,必須“三大系統”共同創新和優化。首先是三大財稅制度體系的全面創新和突破,其次是三大財稅治理體系的全面創新和優化。
二是財稅制度創新突破是優化財稅制度的重要前提與首要任務。財稅制度創新和突破既然對國運興旺發達的促進作用大于財稅治理優化,邏輯上,財稅制度創新突破就是財稅改革或現代化的重要前提與首要任務。因此必須全面鼓勵和保護追求優良財稅制度的創新者和突破者的熱忱與積極性,財稅改革就應突出這個重點,不能僅僅滿足于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過程中的微調。
三是正義奠基乃優化財稅制度的根本途徑。“正義”是全面充分發揮財稅促進國運興旺發達特有功能的根本價值導向與關鍵要素。因為在霍爾巴赫看來,“公正是社會權力和權威的真正基礎。”斯密認為,“正義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要支柱。”羅爾斯認為,正義“乃是構成一個組織良好的人類聯合體的基本憲章。”質言之,正義雖不如“仁愛”高尚,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卻遠遠大于“仁愛”,正義奠基乃優化財稅制度的根本途徑。
四是人道價值導向乃優化財稅制度的最高訴求與基本途徑。因為唯有人道自由價值的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過程實質性“嵌入”,方可為財稅促進國運興旺發達注入可持續創新突破的動力與能量。
五是增進每個國民利益乃優化財稅制度的最終目的。財稅主體的多樣性決定了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主體目的的復雜性,但最終目的唯有“增進國家每個國民利益或福祉總量”。這既是社會創建財稅制度,進行財稅治理的最終目的,也是判定財稅制度優劣與財稅治理得失成敗的標準。而且,增進每個國民利益或福祉總量的數量越大,質量越高,公共產品性價比越高,這種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便越優良,便越有助于國運的興旺發達。反之,則會加劇國運的凋敝衰落。
六是財稅治理能力提升乃優化財稅制度的重要途徑。因為財稅治理優化的過程,也就是財稅制度規則實際發揮促進國運興旺發達作用的過程,優良財稅制度規則被執行和遵從得越全面,越徹底,則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對國運興旺發達的正向積極作用越大。相反,作用就越小。
總之,唯有敬畏和遵從財稅制度與財稅治理規律和原理,不斷優化財稅制度,才有助于國運的興旺發達。
(作者系三亞學院法學院特聘教授、國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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