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 明確江蘇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處理處罰 案件標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要求,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六)項規定,現將江蘇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處理處罰案件標準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一、省稅務局標準
省稅務局重大稅務處理處罰案件標準為擬罰款金額500萬元(含)以上或擬查補稅款2000萬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各設區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標準
(一)南京、無錫、蘇州市稅務局重大稅務處理處罰案件標準為擬罰款金額200萬元(含)以上或擬查補稅款1000萬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徐州、連云港、鹽城市稅務局重大稅務處理處罰案件標準為擬罰款金額100萬元(含)以上或擬查補稅款800萬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三)其他設區市、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重大稅務處理處罰案件標準為擬罰款金額100萬元(含)以上或擬查補稅款500萬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三、縣(區)稅務局標準
縣(區)稅務局重大稅務處罰案件標準為擬罰款金額15萬元(含)以上的案件。各設區市稅務局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縣(區)稅務局重大稅務處理案件標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前未審結的重大稅務案件,仍按原規定標準進行審理。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1年9月28日
【來源:南通市稅務局_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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