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申報提醒來啦!內含最新政策~轉發起來
增值稅申報期限至2月22日。
消費稅申報期限至2月22日。
企業所得稅申報期限至2月22日。
廢棄電子電器處理基金申報期限至2月22日。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期限至2月22日。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期限至2月22日。
12366溫馨提醒
發票類
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申報類
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3號)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廢止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中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和《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
四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政策類
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號)規定:將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擴大到浙江寧波出口加工區、成都高新綜合保稅區、阿拉山口綜合保稅區、廣西北海出口加工區、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上海閔行出口加工區、郴州綜合保稅區、遼寧大連出口加工區、福州保稅港區、福州出口加工區、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無錫高新區綜合保稅區、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稅區、鎮江綜合保稅區、淮安綜合保稅區、吳江綜合保稅區1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建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退出機制。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滿36個月的企業可申請退出試點。退出試點后,恢復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非試點企業稅收政策且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點。
八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